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流程图如下: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条件
实验室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报废处置:
(1)超过使用最低参考年限、维修费用一次超过仪器设备原值40%的。
(2)主要零、部件损坏且无法补充的。
(3)结构陈旧或技术明显落后、性能达不到现有使用要求、且无法改造的。
(4)严重影响使用安全、或严重污染环境、或能耗太高(超过额定指标20%)的。
(5)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强制报废要求的。
(6)其他符合报废要求的。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1)由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人提出报废申请,经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置公示。
(2)公示完毕,使用单位对拟报废且无法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报废鉴定,鉴定小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由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熟悉仪器设备应用或操作的技术专家等组成。鉴定以会议形式组织开展,给出鉴定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40万元以下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鉴定会议,40万元及以上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会后将报废材料报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批示。
(3)分管校领导批示后,使用单位将报废材料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规定履行复审手续。
(4)复审完毕后使用单位将报废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签署报废处置意见。
(5)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完毕后上报学校处置。
(6)学校统一处置后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