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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2024-06-24 16:4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和《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分级分类的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相关场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由开展实验的学院、中心、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要求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中,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和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五条 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作为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三级单位,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根据实验室房间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其安全等级。学校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进行风险预警。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1)和《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2)进行实验室房间安全等级划分并如实填写结果。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房间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其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特点,将实验室房间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个类别。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分类表》(附件3进行实验室房间类别划分并如实填写结果。

第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汇总并审核本单位各实验室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实验室分类表》,填写《二级单位分级分类结果汇总表》(附件4)并依据其内容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各实验室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涉及的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其安全类别及级别,并重新填写《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实验室分类表》,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应及时维护和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重新填写《二级单位分级分类结果汇总表》,同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二级单位报送的内容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未完成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评定和不符合实验室安全规范的实验室严禁启用。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室房间,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附件5)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将安全等级为Ⅰ级的实验室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其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应组织Ⅰ级、Ⅱ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学校将依照《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问责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新大实设字〔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2.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3.实验室分类表

4.二级单位分级分类结果汇总表

5.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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