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教发厅函〔2024〕20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基础安全(水电安全、个体防护安全等)、环境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各学院、中心、所)、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要求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职责是: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执行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工作;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置工作,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比,提出奖惩建议;在保卫处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二级单位是各学院、中心、所,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和学科特点,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项目组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三级单位是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七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各单位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职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单位和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与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九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立项前,各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开展安全和环保风险评估论证,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项目完成后,各建设单位须进行安全和环保评估验收。项目论证、验收环节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相关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基础安全
实验室基础安全包括水电安全、个体防护安全等。
(一)水电安全
1.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实验室需要安装水龙头和电源插座时,应报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审核同意后,由专门技术操作人员实施;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实验室下水道须保持通畅,杜绝水龙头、水管破损现象,实验结束要及时关闭水源。
3.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4.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5.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使用;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6.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时尤需注意。
(二)个体防护安全
1.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2.在首次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实验之前,都应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后,在指导老师(导师)现场指导下才能进行工作。
3.本科生进行实验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研究生进行的实验须经指导老师(导师)同意,开展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2人在场。未经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审批严禁进行过夜实验;若经批准进行夜间实验的须至少有两名经导师认可同意的研究生在场,且实验过程中实验者不得离岗,严禁单人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二)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三)实验室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并按照行业标准配备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必要时向属地应急、公安、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化学安全
化学安全主要包括化学试剂存放、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验气体管理、化学废弃物处置和其它化学安全。
(一)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剧毒化学品需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需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新疆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主要包括实验室的人员资质、设施与场所、操作与管理及生物实验废弃物处置。
(一)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外来人员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须经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的教育培训、安全防控措施。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具、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设置的,须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危险因子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废物处置。
(四)生物性废物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场所设施与采购运输、放射性实验安全及废物处置。
(一)辐射工作单位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辐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进入实验场所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二)放射源储存场所应设“双人双锁”,并有安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辐射实验场所每年有合格的检测报告。放射性物质的转让、转移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实施。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防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等措施,放射源及设备报废时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四)核辐射工作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须按规定进行处置或送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其他废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十七条 机电设备安全
机电设备安全包括仪器设备常规管理、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和其他安全等。
(一)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1.各二级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重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建筑首层。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装置防雷设施以保证雷雨天气时仪器设备的安全;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3.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具体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负责完成;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须及时报废。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气瓶;惰性气瓶应当采取防倾倒措施进行简易固定,危险气体须存放于带常时排风和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放;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
5.各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二)机械安全
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整齐,可靠接地。设备在运转时,禁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位进入危险区,并且严禁用手进行调整,如需调整应先关停。试验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好场地并将实验用具等摆放整齐,清理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渣、切屑。
铸锻及热处理实验应满足场地和防护要求;盐浴炉加热零件须预先烘干,并用铁丝绑牢,缓慢放入炉中;高处作业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须穿防滑鞋、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临边作业须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电气安全
电气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用电安全规范。各种电气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或烧坏电气设备。实验室内的功能间墙面都应设有专用接地母排,并设有多点接地引出端。
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等,操作时必须戴好绝缘手套且两人(含)以上在场;强磁设备应配备与大地相连的金属屏蔽网;电烙铁应有专门搁架,用毕立即切断电源;禁止在有可燃气体泄露隐患的环境中使用电动工具。
(四)其他安全
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须接受政府授权的检测机构对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使用高压灭菌器及高压釜等压力容器的实验室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激光实验室应配有完备的安全屏蔽设施,并张贴警告标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协调单位,定期依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所在二级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二)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须经常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一、二级实验室实验结束必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例行检查,并督促各实验室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检查和督查记录需存档备查,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报告。
(四)各二级单位要严格落实带班值班制度,带班领导要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确保一旦出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各二级单位应在现行值班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更加规范的规章制度,并要求所有教师、学生严格执行。加强实验室值班安全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告并做出记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等有关文件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程,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等。
(一)安全教育培训对象是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所有师生,主要培训内容是学习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个人防护知识、应急救援技能以及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等内容。
(二)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经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放射性物质和特种设备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须持资格证上岗。
(三)各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在教师(特别是新入职教师)、各类学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之前,组织其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并与相关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学科特点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五)对于涉及重要危险源的专业,应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专业开设实验室安全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宣传与警示工作。
(一)必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分级分类结果、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涉及危险类别和防护措施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于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实验室安全信息有变更时须及时更新。
(二)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安全卫生制度、实验人员职责等各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悬挂在显著部位。
(三)实验室须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实验楼公共部位、走廊或实验室内部根据功能需要,展示各类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知识或禁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编印实验室安全教育资料,通过网页、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安全文化周或安全文化月、微电影拍摄、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验室安全观摩会等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信息。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或“平安实验室”评选工作,对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新大校字〔2023〕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