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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2-04-20 1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规范维修管理程序,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所)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简称中心)行使统筹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的核定、协调、监督、检查和经费管理工作;学院(部、中心、所)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资产管理平台,已过保修期但仍有维修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报废或调剂,不再进行维修。

(一)维修后精度严重低下,不能满足教学实验要求的;

(二)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价值的;

(三)维修成本超过原值50%以上的。

第五条 一般按“谁供货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联系,进行保修、维护或维修。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六条 维修审批。仪器设备损坏时,由使用单位填写《新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附件1),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中心审核。

第七条 设备维修。申报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并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等,其中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做好维修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验收及报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完成后,由具体领用人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验收,填写《新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及经费审批单》(附件2),并提交维修发票,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维修费专项经费,由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教学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依据设备完好率、使用机时数、开放程度、使用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学校分担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参照《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8〕103号)执行。

 

第五章  附  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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