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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4-03-26 11:48  


20216月制定,20241月第1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质量,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新疆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9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关键,使用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实验室仪器设备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验收实施细则并对使用单位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软件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组织验收验收期限原则上7日内完成通用仪器设备验收;15日内完成专用仪器设备验收;30日内完成大型精密设备验收;40日内完成进口贵重设备验收特殊的仪器设备视具体情况确定。尾款支付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时间进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需结合验收进度,如实填写《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表》(单价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填写附件123;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填写附件456)和《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尾款支付验收表》(附件78)。


第二章 验收准备

使用单位需在仪器设备验收前做好准备工作:

(一)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组长由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确定拟验收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人员,配合验收工作。

)落实仪器设备安装场地和使用条件(如承重、水电、燃气、隔音、防震、防磁、防辐射、洁净度、温度、湿度、相关资质等)。


第三章 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包括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使用单位的设备验收工作组须严格把关。

商务验收包括:  

(一)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提供房屋、水电等仪器设备的安装环境及配套辅助设施等。

(二)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实施商务验收主要包括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有无破损,数量是否齐全,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以及其他随机资料等是否齐全

(三)仪器设备验收时必须认真做好开箱记录(必要时应进行开箱过程的现场录像和拍照),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件、资料不全,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厂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反馈,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商务验收完成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后,组织专家对性能与技术指标逐条进行验收。


第四章 验收确认及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负责组建验收确认专家组。验收确认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成员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申报人、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人员以及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熟悉仪器设备应用及操作的技术专家等。

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验收确认专家组成员中,使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1人。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组织召开验收确认会议。

(一)单价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确认会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取抽查形式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数量不少于验收设备数的30%

(二)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工作人员全程对验收确认会议进行监督;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单价4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及运转情况是否良好验收程序是否符合学校要求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

单价4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调试完毕后必须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否则验收不予通过。


第五章 尾款支付验收

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组建尾款支验收专家组。尾款支验收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成员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申报人、仪器设备具体使用(管理)人员以及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熟悉仪器设备应用及操作的技术专家等。

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验收确认专家组成员中,使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1人。

三条 尾款支付前,使用单位组织召开尾款支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支付尾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四条 使用单位应将验收的原始资料按照仪器设备验收档案材料的内容要求进行存档。单价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行存档,存档材料为附件123;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自行存档的基础上,需将仪器设备验收档案材料的复印件报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存档材料为附件456

第十 支付尾款验收档案,使用单位自行存档,材料为:《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尾款支付验收表》(附件78)。

第十 实物照片、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如在双一流建设项目存档或资产报增时已经进行存档,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工作,验收档案可不进行重复留存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未按合同履约等问题使用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

第十八条 凡因不按时验收或把关不严,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八章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大学实验室设备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新大实设字〔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大学单价20万元以下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表1——到货明细》

2.《新疆大学单价20万元以下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表2——初步验收》

3.《新疆大学单价20万元以下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表3——验收确认》

4.《新疆大学单价20万元及以上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表1——到货明细》

5.《新疆大学单价20万元及以上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表2——初步验收》

6.《新疆大学单价20万元及以上实验室仪器设备验收表3——验收确认》

7.《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尾款支付验收表1——仪器设备明细》

8.《新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尾款支付验收表2——尾款支付验收结论》


附件【附件1-8.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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