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以下简称“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以下简称“ 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 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各示范中心接受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以下简称“教育厅”) 的宏观指导、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示范中心的依托单位是新疆大学,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成立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
(二)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四)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五)聘任示范中心主任。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指导实施示范中心的日常建设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级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宏观管理,提出各级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的年度总体预算。
(二)推进示范中心各项工作任务开展,配合党委组织(人事)部落实示范中心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本校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自评自查工作。
(四)组织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并按要求将国家级示范中心报教育部备案。
(五)负责各示范中心日常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示范中心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教务、财务、实验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示范中心所在学院(所)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 示范中心应按规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所在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示范中心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我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 5-7 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人员人数不超过 1/3。鼓励聘请行业内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 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 3 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 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 2 届,原则上连续 2 次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八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并报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条 示范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 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来自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企业的人才。
第十一条 各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的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不断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不断有计划地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 ,注重将科研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提高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 自治区、新疆大学实验教学改革和精品实验项 目;鼓励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 ;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示范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应有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可行,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保障相应的仪器设备功能完好、使用充分,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不断更新实验仪器,确保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参与实验教学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有关人员在示范中心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 ,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 ,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完成当年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在各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各示范中心进行考核评估 ,具体配合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和实施。学校以各示范中心年度报告为基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对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示范中心,学校将加大支持与投入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程序更换示范中心主任;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示范中心,学校将按照《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问责办法(修订)》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国家级示范中心的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自治区级示范中心的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 ×××国家级/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新疆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Xinjiang University )”或“Autonomous Region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 Education(Xinjiang University)”。如 :生物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新疆大学),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Biology Education(Xinjiang University)。
第二十二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凡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