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 示范中心”)建设,规范示范中心主任聘任,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主任在学校和示范中心所在学院(所)领导下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任职条件如下:
(1)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
(2)专业所在领域高水平学者,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示范中心主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
(4)师德师风良好,身心健康,认同学校和示范中心所属学院(所)人才培养理念与目标,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在校内公开招聘和聘任,任期 5 年。任期未满而结束与学校聘任关系的,自动解除职务。
第四条 示范中心主任的公开招聘由示范中心所属学院(所)负责,经党委组织(人事)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启动。招聘公告应公开发布,明确任职要求和申请、遴选程序。
第五条 示范中心所属学院(所)应组织学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教学分管领导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代表对应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业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进行集体评议,并经学院(所)党委会(党总支)会议审议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名示范中心主任候选人。(院<所>提名函格式见附件)。
示范中心主任候选人一般提名 1 人,确有必要多于 1人的,须明确理由及提名顺序。
第六条 学院(所)提名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党委组织(人事)部, 由党委组织(人事)部审核通过后提请大学党委批准。
第七条 示范中心主任建议人选经大学党委同意后,由学校出具聘任文件。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向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函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级(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候选人院(所)提名函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