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达校区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大楼功能,做好大楼入驻项目的审核及遴选,规范大楼房屋的分配使用及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入驻项目有序运行,现结合大学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楼按照设计规划和内部功能空间定位,主要作为科研用房使用,房屋可用作实验室、研究室、会议室等。
第三条 大楼以“聚焦区域产业、精心遴选项目、推动学科融合、强化科研产出、助力成果落地”为核心定位,以促进学科交叉互融,建成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前景良好、竞争力强的优势项目为目标,汇聚核心优势,紧跟行业前沿,服务重大需求,全面提升大学综合研究实力。
第四条 大楼在入驻项目遴选及房屋分配工作中,遵循“聚焦定位、公平竞争,择优入驻、促进交叉,严格管理、强化考核”原则。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要求
第五条 大楼入驻方式为“带项目、带资金”入驻。符合大楼建设定位、具备明显开发优势、已通过上级部门审批、经费落实到位的项目组均可申请入驻。
第六条 入驻项目主要面向工科学院开展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其中:一层主要面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智能机器人、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新材料领域;二层主要面向新材料、智慧农业领域;三层四层主要面向智慧能源装配与控制、电力互联网领域及其它与智能技术相关的交叉领域。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大学每年不定期发布申请入驻的通知,公布工作时限、可用房屋面积、入驻项目级别、经费额度、安装环境标准等。
第八条 申请入驻的项目组按要求填写《新疆大学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大楼项目入驻申报书》《新疆大学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大楼入驻项目设备清单》《新疆大学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大楼实验室需求统计表》。项目申报材料需逻辑清晰、数据详实、按需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夸大需求。
第九条 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申请的入驻项目进行论证、审核与完善,并将确定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分别报科学技术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对各学院申报项目的立项证明材料、研究类型、建设目标、可行性、实际到位经费、项目组织及预期成效等做好审核把关,原则上支持省部级及以上两重类项目或单个项目到位经费不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入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入驻项目所属学院、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对入驻项目房屋面积需求、仪器设备功率、地面承重、安装环境、噪音、震动及污染等因素进行审核把关,原则上不支持高污染、高噪声、高震动设备入驻,审核意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反馈至科学技术处。
第十一条 由科学技术处牵头,结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反馈的审核结果,研究确定拟入驻项目清单并报大学审批。
第十二条 大学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入驻项目及其用房面积分配、入驻期限等事项。
第四章 进驻程序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专题会议议定结果,通知各入驻项目组办理入驻手续。项目组须填写《新疆大学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大楼入驻申请表》,签订《新疆大学智能技术研发中心大楼项目入驻协议》,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项目组进驻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项目组入驻大楼后,入驻设备原占用房屋应交回原学院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因特殊原因须保留的,须经学院研究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组接到入驻通知即可启动所分配房屋的入驻工作,其中不涉及实验室改造的十天内完成启用,涉及实验室改造的在完成改造后十天内完成启用。逾期未使用的,经大学研究后收回,并对项目所在学院进行问责。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大楼内各项目组接受学校管理,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十七条 各项目组所分配的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转租或变相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第十八条 大学对大楼按照“墙白、灯亮、地平、网通”的标准进行基础装修,并预留各类母线管线接口。各项目组可按需求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二次实验环境改造,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投标工作,基建处负责场地改造实施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改造所需经费由各项目组承担。
第十九条 实验环境改造过程中,各项目组既要考虑房屋结构及其适用性,合理布置仪器设备,又要强化统筹,在装饰风格、色调搭配等方面,做到既突出研究特色,又整体布局和谐。二层及以上房间,原则上不允许大规模改造。
第二十条 各项目组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入住前须对其额定功率、地面承重、安装要求等参数进行充分论证。重量大、功率高的设备,原则上放置在一层。设备放置时,需兼顾设备之间功能的连贯性及整体的美观性,做到布局合理、整洁大气。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纳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条件的,须按照大学规定纳入。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维稳办、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须做好楼内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防隐患排查等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各入驻项目所在学院做好值班人员安排,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大楼卫生清洁、 电力保障、设施维护等工作,确保大楼管理运行通畅。
第二十三条 大楼施行有偿使用机制,用房收费参照《新疆大学教学与科研单位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新大办字〔2021〕32 号)执行,水电费参照《新疆大学水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新大办字〔2021〕33 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尚未分配的房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组的科研成果产出、房屋和设备使用成效、运行管理状况,将作为所在学院后续项目房屋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执行情况,对入驻项目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退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结项退出。协议期满后,项目组须按照入驻协议,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同意结项、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后勤服务中心完成房屋有偿使用及水电费用结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现场检查后退出。对于提前结项的项 目,可提前申请退出。需要继续入驻的项目,须在协议期满前 3 个月提交工作说明,经大学研究同意后可延长入驻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2. 提前终止退出。入驻项目组因自身原因向大学上报退出 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大学研究批准,终止协议,项目组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3. 勒令退出。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大学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或用房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研究提出终止建议,经大学研究批准,项目组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组退出时,须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后续入驻项目组同意保留现有布局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