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仪器设备管理 -> 正文

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25〕59 号)

编辑: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04-3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够显著提升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持。各学院(中心、所)及实验室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应积极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专管共用、有偿共享”的原则,相关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规划、论证、验收、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强化仪器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

第五条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面向校内外提供有偿开放共享服务。仪器设备的有偿开放共享服务遵循成本回收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涉密或其他特殊要求暂时不能开放共享的,应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学校鼓励单台(套)价格在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校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学校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分析测试、工程训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规划,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考核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等。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规划配置、监督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级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级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和实验室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实验室平台)三级管理。校内各级平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实验室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通过“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共享管理。共享系统是支撑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统一窗口,提供仪器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开放管理、计时计费、远程监控和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全过程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校级平台定位于为全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以配置跨学科、跨学院的通用仪器设备为主,由分析测试中心和卓越工程师学院(工程训练中心)建设管理,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开放共享等工作。

院级平台定位于主要为本学院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以配置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仪器设备为主,由学院建设管理,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开放共享等工作。

实验室平台定位于专业化的实验测试,以专用仪器设备为主,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平台,依托学院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平台应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更新和公开仪器设备信息;努力提供良好、可靠的测试服务,确保测试精度与工作效率;建立完整的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说明书、出厂检验证、装箱单、维修维护记录及使用登记等,并编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测试水平不高、服务态度不佳等问题出现,对校内外师生正常开展测试产生负面影响的,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操作人员须及时安排和完成用户的分析测试预约需求;定期参加分析测试技术专业交流培训,人员调整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定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工作状态良好和环境整洁有序,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分析测试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测试数据。

第十二条 凡需单独使用学校共享系统中仪器设备的用户必须遵守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维护实验室环境卫生和秩序,及时完备相关手续。

如用户未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须获得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培训合格证并签订仪器自主操作责任书后方可上机操作。凡单独使用共享系统上的仪器设备,因操作不当引起仪器设备损坏等后果的,由用户承担全部维修和赔偿责任。因用户不及时开展已安排好的预约分析测试,而造成分析测试试剂、材料等浪费的,由用户负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的收费和结算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或将收入转入其他账户。

第十四条 各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校内外用户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标准,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公示相关程序后公布执行,按年度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各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在遵循成本回收原则上,结合市场实际价格情况进行定价。收费标准凸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特征,原则上应当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成本回收参照以下要素:

有偿使用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耗用费+公用房资源有偿使用费+实验耗材费+人工费+维护费。

其中设备使用费=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年额定机时数×使用时数;

水费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计算(2025年4.20元/立方米);

电费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计算(2025年0.47元/千瓦时);

公用房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学校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标准计算;

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及工作时数计算;

维护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使用时数;

设备原值为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原值;

使用年限按10至20年计算;

年额定机时按800小时/年计算,包括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实验(测试)时间+必要的后处理时间。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开展科研测试工作时,若校内仪器设备满足相关测试条件,鼓励优先在校内进行测试;若校内仪器设备无法满足相关测试条件,可在校外开展测试。

第十七条 院级平台和实验室平台的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所产生收入的20%交给学校;5%作为管理服务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中心负责管理,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补贴、政策宣传、交流培训、专家咨询、以及对各平台的激励奖励;50%作为维修维护基金,由各平台建设单位负责管理;25%作为绩效基金,由各平台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具体支出时,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审批使用。

校级平台的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所产生收入的分配,按照其综合改革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各平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有关仪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更新、功能开发、专家咨询、交流培训等费用可在本单位的维修维护基金列支,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未纳入学校共享系统或已纳入学校共享系统但无共享机时的仪器设备,其维修经费原则上由使用人自行承担,不得使用维修维护基金。

当各平台建设单位的维修维护基金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时,可以向学校提出补贴申请。

仪器设备达到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报废或调剂,不再进行维修维护:1.维修后精度严重低下,不能满足要求的;2.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价值的;3.维修成本超过原值50%以上的。

第十九条 各平台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工作,每年依据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评审会议。对于切实有效的功能开发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此费用从本单位的维修维护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平台建设单位在使用绩效基金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制定具体的绩效发放办法,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绩效基金发放对象为仪器设备运行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严禁向与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工作无关的人员发放绩效。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各平台建设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和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使用时数、管理情况、开放共享服务情况、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学校每年会对各单位科研成果产出情况进行考核, 因此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时不再对此进行重复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大型仪器设备无故闲置,年使用机时为0的。

2.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维护中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3.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造成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单位,降低其后续各类建设资金的申报额度;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优,并降低或取消其后续各类建设资金的申报额度。

对于有效机时较少,并且开放共享服务开展状况不好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会对其实施校内调剂。

第二十五条 使用时间超过十年且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但可用于教学观摩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可归为观摩类仪器设备,不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考核评价结果在校内进行通报。对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会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新大校字〔2018〕103号)、《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新大校字〔2022〕12号)、《新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办法》(新大办字〔2024〕5号)同时废止。


  • 新疆大学博达校区行政楼119
  • 0991-8582629

版权所有:新疆大学 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