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以下简称“ 考核评价”) 坚持“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信息化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管理考核与效益评价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
第四条 考核评价范围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即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使用时数、管理情况、开放共享服务情况、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使用时间超过十年且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但可用于教学观摩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可归为观摩类仪器设备,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评价分类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评价按照使用用途分为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用大型仪器设备,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根据使用记录、上半年下半年检查和 日常抽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对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主要任务为:
1.通过调取使用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查看仪器设备及软件的使用情况:
(1)现场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保养状况 ,通过信息化系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记录;
(2)检查相关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材料与培训记录;
(3)检查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校内外共享服务的情况;
(4)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5)调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的上半年下半年检查和 日常抽查的情况;
(6)调取年度校内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优秀案例的获奖情况。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每年组织校内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优秀案例评比,优秀案例涵盖校内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优秀成果产出、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先进典型案例。综合评价的附加分根据优秀案例的获奖情况给予打分。
2.现场考核结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成果产出情况做出综合考核评价,并报学校公示。
综合评价的内容如下:使用机时40分、管理情况20分、开放共享服务40分、附加分(5分),总分超过100分按
100分计算。
第四章 考评结果与应用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评价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五个等级。
“ 优秀”: 总分≥90分。
“ 良好”:80分≤ 总分 < 90分。
“ 合格”:70分≤ 总分 < 80分。
“ 基本合格”:60≤总分 < 70分。
“ 不合格”: 总分 < 60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 大型仪器设备无故闲置,年使用机时为0的。
2.考核过程中发现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3.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造成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针对考核评价中出现年度使用机时为“ 0 ” 的仪器设备,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递交书面报告,说明具体原因并给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为“ 基本合格 ”的单位,降低其后续各类建设资金的申报额度;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为“ 不合格 ”的单位 ,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优,并降低或取消其后续各类建设资金的申报额度。对于有效机时较少,并且开放共享服务开展状况不好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会对其实施校内调剂。
第十一条 每年的考核评价结果在校内进行通报 。对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非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大学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