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师生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新大校字〔2024〕121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新疆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加强保障”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和善后工作,有效控制、降低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组”),在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或配合应急救援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以及事故调查工作。校内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制定和完善符合自身实验特点、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评估、修订;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确保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做好安全救护设施的配置和维护,涉及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的,应根据危险性质配备相应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本实验室的所有风险源进行评估,明确实验室级别类别,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张贴在实验室醒目位置,并做好师生培训和准入考试。
第三章 事故分级
第九条 为适应学校内部应急管理需要,根据事故可能
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将实验室安全事故初步划分为以下四个校内响应等级:
(一)校内实验室安全事故Ⅳ级。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元,且未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校内实验室安全事故Ⅲ级。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5000元(含)以下,且未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校内实验室安全事故Ⅱ级。造成人员轻微伤且无轻伤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或者有产生社会负面影响隐患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校内实验室安全事故Ⅰ级。造成人员轻伤且无重伤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或者产生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丢失或被盗。
第十条 如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校内实验室安全事故Ⅰ级,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标准时,必须立即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处理,校内分级不再适用。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启动。若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应急启动,校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学院(部、中心)、实验室师生应立即进入响应状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师生发现或接到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时,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互救或撤离。自身安全得以保障后,第一时间向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党委保卫部(处)报告。根据事故情况拨打110、119、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求救。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预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收到报告后,对事故等级初步评估。如发生预计为Ⅲ级及以上事故,向学校工作组副组长报告;发生预计为Ⅱ级及以上事故,向学校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三条 应急响应。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力量、调取资源,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疏散转移、现场封锁、监测研判等应急保障及处置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各单位应急保障人员及学院(部、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应急响应期间,校内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
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单位先行负责现场指挥,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党委保卫部(处)抵达后接管指挥。如事故等级预计为Ⅱ级,由学校工作组副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如事故等级预计为Ⅰ级,由学校工作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如事故等级为Ⅰ级以上,由政府相关应急救援单位接管指挥。
第十四条 应急结束。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消除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后,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第五章 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向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经济损失以及相关责任情况等。报告应客观、准确、详实,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第十六条 由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必要时聘请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调查。结合调查情况核准报告内容,并确定事故等级。如事故等级为Ⅳ级,由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党委保卫部(处)谈话提醒,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如事故等级为Ⅲ级、Ⅱ级,向学校工作组副组长汇报;如事故等级为Ⅰ级,向学校工作组组长汇报。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问责办法(修订)》(新大党字〔2022〕1号)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根据本预案,各学院(部、中心)可结合学科特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